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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游戏许可公司转让,游戏版号公司转让授权

发布时间:2023-12-17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前言:(一)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概念、需求主体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
互联网游戏许可公司转让,游戏版号公司转让授权

(一)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概念、需求主体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通常也称为游戏版号,游戏版号往往包括审批文号和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游戏版号目前没有期限限制。前述审批程序通过后,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发放《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图《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需要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的主体和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主体一致,不再重复。

(二)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相关办理事宜

办理国产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需满足以下条件: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2.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者相关公证,或者游戏著作权人明确的自我声明(承诺),游戏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办理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的出版前置审批,需满足以下条件: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2.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除此之外,《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细化了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要求,相关主体需要在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预定上网出版(公测)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另外,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相关主体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

(三)未办理网络游戏的出版前置审批的主体提供网络游戏产品的法律后果

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其法律后果与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提供网络游戏产品的法律后果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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